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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的相关政策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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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契税征管,根据省财政厅及市政府的有关精神,现将契税的相关政策通告如下:
1、对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缴纳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即普通住房的承受人,继续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而非普通住房的承受人则按4%的税率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税款。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市区契税已从2003年5月1日起,实行了延迟纳税加收滞纳金制度,请纳税人按时纳税。
3、6月1日前已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至今未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契税的非普通住宅购买人,请于2005年6月30日前,到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申报、纳税的,除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还要处以应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房地产开发商、房产中介机构以换合同、改姓名、变更日期等手段帮助购房人逃避契税是一种严重的“合伙逃税”行为。我所将于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抽查。
5、为了简化手续,进一步减轻房屋拆迁户的负担,从6月1日起房屋拆迁回迁户可凭与市、县(区)拆迁办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到市契税所办理契税减免手续,不再需要提供原产权证明。
淮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
20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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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时间:2005年6月14日 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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