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冷链食品

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01

从即日起,凡从我市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于食品到达24 小时前,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含经营者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商品名、数量、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批号、运输单位(车辆)、产品存放冷库、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接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并联合对到达的进口冷链食品立即按规范开展食品及外包装、人员、车辆、环境核酸检测,做到“逢进必检”。

02

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储运、生产加工、销售经营、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核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

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

03

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储运、生产加工、销售经营、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作业过程中全程规范穿戴防护用品,做到从业人员“每周一检”“应检尽检”,并主动配合检测,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处置疫情风险。

04

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储运、生产加工、销售经营、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

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

消毒单位按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

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05

冷链物流企业严格落实进口冷链物流单证查验和信息登记主体责任,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

运输冷链食品的司机和随从人员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

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等工作人员不必要的接触。

确保车辆厢体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容易交叉污染的冷链食品不得混放。

06

冷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按要求进行采样检测。

生产厂区(车间)要加强通风消毒,污水排放要符合相关规定。

07

食品经营企业(者)要合理控制进入顾客数量,避免聚集和拥挤,设置1米线,鼓励使用非接触式付款方式。

在冷链食品零售区域(商店、卖场、超市)广播或张贴告示,提醒顾客注意保持距离,并及时清洁双手做好手卫生。

08

餐饮服务提供者堂食座位应当达到安全社交距离,在客堂应为员工和消费者提供洗手液或免洗消毒液,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环境、工器具应加强清洁消毒。

提倡采用分餐方式,不能分餐的应当提供公勺公筷。

09

市民群众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预防控制组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涉外防控组


202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