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诚信之城】合法生效合同 买卖双方应诚信守约

2019年,惠某购买王某所有的位于绿地世纪城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03.16万元、定金5万元,买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2019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定金之外的剩余首付款26万元以及违约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惠某即支付定金5万元。2019年12月6日,惠某筹到26万元,但因办理按揭贷款事宜,未能在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2020年1月9日,惠某向王某发出催告函,要求王某尽快提供首付款收款账号。其间,同区域房价有所上涨。王某收函后,未予回应,之后以惠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市法院相关法官认为,惠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部分款项属实,但其在2020年1月9日通过中介要求王某提供收款账号,王某未予回应。惠某的违约行为程度轻微,并不影响王某合同目的实现,王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惠某作为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在惠某索要账户以便打款时,王某不予回应,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也就是想单方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判令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同时判令卖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是最大限度保障合法生效合同得以履行。同时,在房价波动的经济背景下,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守约,保障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

融媒体记者:吴海涛

通讯员:赵德刚

融媒体编辑:高尚杰

责任编辑: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