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遭受家暴能否要求精神赔偿、家庭主妇财产如何保护、忠诚协议有效吗……法院判案时优先考虑妇女儿童权益

“妇女、儿童是一个特殊群体,需要给予特别保护。”8日是三八妇女节,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更新家事审判理念,为妇女维权注入新红利。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处理,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妇女儿童进行优先保护。

损害赔偿保护受家暴妇女权益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2019年,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离婚案件。原告吕某(女)、被告韩某(男)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1995年5月生一子。婚后双方相处不睦,为生活琐事常发生吵打。2017年11月12日,双方发生吵打致原告吕某左耳鼓膜穿孔,2018年5月27日,双方发生吵打致原告吕某右耳垂撕裂,2019年4月3日,双方又发生吵打,各有伤情。后原告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被告韩某存在家庭暴力,原告吕某要求被告韩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保障付出较多的家庭妇女财产权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方给予照顾,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家住洪泽的杨某(女)是一家庭妇女,与被告吉某(男)生有两个小孩。结婚后为了方便照顾家庭,杨某辞职在家一心带小孩上学、做家务,吉某则在外地打工。由于聚少离多,吉某常年不回家,夫妻之间感情逐渐淡薄。吉某偶尔回家,与吉某也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杨某认为吉某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与吉某离婚。

庭审中,双方矛盾较大,杨某认为其虽没有赚钱,但结婚后为了家庭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在小孩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应当给予照顾,吉某则认为自己赚钱不容易,杨某要离婚可以,但不能分割家产。

洪泽区法院的承办法官通过开庭、走访双方亲属以及周围邻居,了解到杨某为家庭付出较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与吉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婚生子由吉某抚养;吉某自愿放弃家庭财产的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归杨某所有。

忠诚协议无效,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女方

现在在不少夫妻之间,流行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承担“净身出户”的法律后果。然而,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也没有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无过错方以此为由主张分割财产,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清江浦区的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某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某异性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某异性保持交往,某异性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融媒体编辑 潘永勇

通讯员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