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有缺陷、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都可以索赔!我市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市民购买商品、进行消费,享受店家的服务时,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索赔,哪些情况无法得到赔偿呢?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淮安市中级法院发布了我市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

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应赔偿

市民陈某在网上支付15000多元,购买了一套“伊人时光”化妆品用来祛斑,脸上出现了红肿、瘙痒等不适症状,并且越来越严重。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对此法官提醒,随着美容市场的不断发展,美容行业中的资质不全、证照不齐、假冒伪劣美容产品泛滥等问题亦日益显现。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和美容产品时,务必要仔细检查美容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以免购买了伪劣美容产品,给自身带来伤害。

虚假宣传,商家退还货款赔损失

虽然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曾发布过声明,称其从未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但现在仍然有不少商家标榜自己的产品“CCTV央视上榜品牌”。2019年2月19日,市民王某就在市区购买了如此宣传的金利福牌足金项链一条(43.59克)和金利福牌足金手镯一只(25.82克),总计人民币22766元。

对此,法院判决:一、被告珠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货款22766元,原告王某同时向被告返还金利福牌足金项链一条(43.59克)和金利福牌足金手镯一只(25.82克);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款68298元。

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获三倍价款赔偿

市民纵某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花雨伞精品男衫1件,价款398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掉毛严重,手感很差,后来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产品与实际标注成分差别较大,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百货公司销售商品中存在欺诈行为,应该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并退还退款。对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百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纵某货款398元,原告纵某退还被告某百货公司花雨伞男衫1件,同时,被告百货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纵某1194元。

偷梁换柱,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自认为店内样品都是圣美不锈钢橱柜,一家装修公司在和客户签订了“亿田电器产品”定购单后,将圣美不锈钢橱柜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亿田电器产品”定购单为有效合同,“亿田橱柜”设计图已经载明所售橱柜为亿田品牌,但被告交付的是其他品牌的橱柜,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法官提醒消费者,装修市场鱼龙混杂,不乏各种不诚信行为。消费者要防范各种装修陷阱,必要时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标注生产商,销售者被判退还货款

在日常消费者,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商品在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混为一谈,在标注上只写经销商不写生产厂家。其实,这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标注为生产者而不应只标为经销商,以便让消费者能够简单明确地知道产品的生产者,确定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市民周某就遇到了这样情况,并成功获得了赔偿。周某在被告某商业公司门市购买价值9654元的“贝兹卡诺”的羽绒服。原告所购服装吊牌上注明产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经销商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的名义标注了名称、地址及生产地址,属于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判决:被告某商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货款9654元,同时原告周某将所购服装退还给被告某商业公司,不能退还的部分,应按照购买价格在上述退还的货款中抵扣。

不是“消费者”,法律不保护

原告张某通过天猫旗舰店购买被告某商品公司生产的商品“光华”纯红薯粉条100件(1件2袋),每袋500克。张某在当天申请了退款,次日退款成功,该笔交易关闭。2017年5月21日18时,张某又在该商品公司的天猫网店购买了上述涉案商品188件。2017年5月25日,张某在仅收到1件商品后,与被告网店客服进行了沟通,要求当天补发货物。2017年5月31日,张某在收到全部剩余货物后,向被告网店客服反映收到的涉案产品有问题。涉案商品的包装正面竖向标有“100%纯红薯淀粉”“纯红薯粉条”字样,背面配料表为:红薯淀粉、水、硫酸铝钾。在销售该产品的网页上,被告在该产品包装的营养成分表图片的左侧标注了“营养价值、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字样。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对涉案产品含有“硫酸铝钾”应该是明知的,特别是其在收到1件涉案产品后的行为。此时交易尚未完全成功,张某仍坚持要求被告补发剩余产品,而没有选择退款退货,其也未提供被告诱使其继续完成交易而受到欺诈的其他证据。故应当认定张某并未受到被告产品标识问题的误导而作出错误购买。同时,不论从张某购买涉案产品的数量,还是从其购买涉案产品的异常网购操作行为以及收到货物后的反应来看,其购买涉案产品不符合通常网购消费者的行为特征。因此,张某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并非用于生活消费,有为索赔而购买之意图,所以,并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融媒体编辑 童淮玉

通讯员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