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五位一体” 推进“四个全面”】加快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对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大,法律已经成为乡村社会建构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离不开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来保驾护航。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找准问题关键点,对症下药,精准施策,把普遍存在的“短板”补齐,以此来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

增强农民法律维权意识,扩大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服务主体。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法律工作者通过传统的“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将繁杂的法律制度传达给广大农民,用有针对性的、典型的、生动的案例让其能够知法、懂法、用法,领会法律精神,使广大农民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让农民在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中明白法律,并且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随着现有媒介种类的不断丰富,信息传播的方式与渠道也更加多样,要将多种形式和手段交叉配合,协调作用,保证信息更及时、更快捷地向广大农民群众传播,使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得到提高,更好地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二是要转变农民固有的传统观念。农民因为文化水平整体不高的客观原因导致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感,并且传统“息讼”“厌讼”观念根深蒂固,遇到法律纠纷往往私底下解决。可以通过农民群众常见的、易于接纳的方式,如“送法下乡”“法律讲堂”“案件剖析”等活动切实为农村和农民提供帮助,使农民对法律的认知更准确明析,让农民深层次地了解法律的真实内涵。引导农民自觉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设,实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全面覆盖。一是推动城市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下沉。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组织动员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城市法律事务所等力量向农村下沉,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让法律服务进驻乡村;搭建司法行政联系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个人调解室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定期法律指导、案件解决机制,建立相应的联系点,安排专门的联系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优质法律资源效能最大化。二是依托现有优势资源构建精准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现有的村法律顾问、调委会、治保室、学校等条件下,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定期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到工作室与群众交流,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针对性和服务效率。并整合现有政策资源,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模式,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三是加大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范围。随着乡村经济发展加快,乡村的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将农民纳入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的重点对象,高度重视农民和农民工的权益,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得农民的法定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不仅如此,还应当将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民生领域等方面内容纳入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范围,以此来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四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新型服务模式,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消除空间和时间的距离,通过现场响应和远程支撑相结合,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落地法律服务,形成服务热线通畅、实体服务平台和虚拟服务网络对接互通机制,使群众足不出村、足不出镇即可享受到便民高效的法律服务,有效扩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辐射区、覆盖面。

建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增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输出能力。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者在考试选拔中给予倾斜,择优录取,实施农村公共法律人才引进奖励计划。对现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比如派出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等进行培训,丰富其法律知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对于法律人才引进可以在编制、津贴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整合农村现有法律服务队伍,在培训、职称晋升、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政府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规划,列入财政预算,政府根据每年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用专项资金购买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财政保障及公益性服务补偿机制,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授助案件补贴、律师驻点服务补助等制度。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且业绩突出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表彰、奖励、培训、补助等手段,加以引导和激励,从而激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形成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社会各界踊跃提供服务的良性机制。三是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完善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能有效提高村民对法律服务的监督与认可,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发展。打造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立服务对象质量评价系统,接受服务对象线上、线下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办理质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这样不仅有助于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监管,而且使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作者:严晗 陈熹 单位:淮阴区委党校)

融媒体编辑 曹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