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欠贷,法庭上被告发现“她”非她

近日,清江浦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银行起诉被告黄某、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令被告姚某委屈的是,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在涉案的任何材料上签过字。

原告称,黄某、姚某系母子关系。2017年10月,被告黄某因购车需要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2张,申请金额为16.4万元,约定被告姚某为共同还款人,并将车辆抵押给原告。两被告在办理该分期业务后,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对其多次催缴均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一组证据,包括:两被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与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及抵押合同各1份、共同还款人约定书及签订约定书时照片各1份、银行流水等。

被告姚某对原告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出异议,并将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供给法庭进行核对。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身份证件经审查后,查明:原告提供的姚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所载明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虽与姚某本人持有的身份证原件上的号码一致,但两份身份证件中的照片却明显不属于同一人。且原告提供的发放贷款时显示有姚某填写相关表格的照片,与到庭的姚某亦非同一人。即被告黄某可能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以致本案原告与姚某的金融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难以认定。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过本案,审理法官想提醒广大市民,一方面保存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不轻易交由他人保管使用,以免他人使用不当,增加自身义务;另一方面,个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应使用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若实施非法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融媒体记者 刘权

融媒体编辑 高尚杰

通讯员 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