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未成年人】探望权难实现,可以拒付抚养费? 法官:探望权受限不是拒付抚养费理由

在离婚案件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有利于维系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然而,如果以探望权难以实现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该如何裁定呢?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就执行了一起此类案件。

今年7月底,未成年孩子小丁向淮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父亲丁某的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要求丁某给付6个月的抚养费共计10800元。丁某称,离婚时约定其有探望权,但小丁的母亲、法定代理人马某一直不让自己探望孩子,如果要给这笔费用,马某应先将孩子带给自己探望。执行法官联系马某并转达了丁某的想法,马某表示孩子在外地上学,不便带回来,后双方就探望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执行法官向丁某、马某解释,丁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但不得以探望权受限为由拒付子女抚养费。因为抚养费既有利于减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压力,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体现。因丁某迟迟未支付抚养费用,执行法官依职权扣划其银行存款,后丁某认识错误,主动将剩余款项补足。

融媒体记者 刘晓兰

融媒体编辑 曹盈

通讯员 贾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