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好法治“隔离带”,护航数据“快车道”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2021年立法计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4日中国网信网)

万物互联时代也意味着风险互联。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向纵深推进,数据要素的应用日益广泛、不断拓展,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越发凸显。守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护航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快车道”,固然离不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核心信息技术的关键支撑,构筑起坚固的技术“防火墙”,布设好科学、严密的法治“隔离带”,更是必不可少的治本之策。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网。网络偷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个人财产和隐私安全;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等行为,给社会治理、国家安全带来挑战……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数字安全领域的新形势、新挑战,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相关法规,为数据安全、数字社会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我国是第一大数据资源国,数据、技术等新要素加快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生产力跃升。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保持9.7%的同比增长速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7.8%,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将网络数据纳入法治化轨道,筑牢数据安全的法治屏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发展的质量与安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拟规定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个人身份认证方式,等等,进一步明晰、细化了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和底线,为数据处理、应用、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势必有力助推构建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治理格局。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布好法治“隔离带”,护航数字“快车道”,释放数字红利,推动数据资源更好赋能发展、造福人民。(馨媛)

原标题:布好法治“隔离带”,护航数据“快车道”

融媒体编辑:袁玥

责任编辑: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