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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洁从政的意识形态及其指导影响下所形成的规章制度、社会行为和物态成果的总和。作为一种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的新文化现象,廉政文化体现出近年来,我们党在抓廉政建设过程中的一种新趋向,即反腐倡廉教育越来越重视接受对象的拓宽和教育内涵的深化。司法职业群体由于所处的岗位性质、社会地位和工作任务决定了他们在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廉洁氛围和培育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社会廉政主体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深层次文化探讨,使廉政建设走出新途径,使司法队伍的廉政思想打牢根基,提高教育管理效果,理应值得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思考。
一、传统司法文化对司法队伍建设的潜在影响
由于以往的司法队伍廉政教育在内容上过于偏向“警示”、方法上过于青睐“灌输”、形式上过于借助“活动”,以致难以摆脱教育效果不明显、延续时间难持久的困境。而司法职业群体由于权力相对集中,面对系统内外监督体系的不够健全和制约力量的相对弱化,难免会受到传统司法文化的某些负面影响,以致造成不少违法违纪现象,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司法文化的内涵、特点和影响等作一基本了解。
一是在内涵上,传统司法文化在显现民本思想的同时,存在着集权、专政倾向。在封建专制的政体下,政治与法律,司法和行政是一体的,传统司法文化在“君权神授”的阴影下,一直屈从于皇权的淫威。皇权支配法律,法律是权力的附庸。权大于法的观念无论在人们的思想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客观存在。最明显地体现为三个方面:家长制、官本位和人治。这些弊端一直到建国后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司法职业群体之中。由于阶级斗争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一度占据着主导地位,使得新生的民主政权在特殊的历史境况下危机意识过分膨胀,人民民主专政在强调民主的同时,实质却更偏向于专政,因此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概念不明晰。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的:“旧中国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新时期我们一直在强调司法职业群体要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现实当中以管人者自居、缺乏服务意识的错误司法观念仍然存在于少数司法职业群体之中,以致影响到他们的司法行为。
二是在特点上,传统司法文化在宣扬“德刑兼施”理念的同时,受宗法礼教思想影响严重。由皇权至上延伸的特权思想在司法职业群体中未能根除,加至长期受儒家一派思想的潜移默化,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思想一直处于边缘地带,不具实力与儒家所倡导的“礼(德)治”思想分庭抗理,以致“礼教为先,法为治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权之用”的观念在中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最终形成重德轻刑、重义轻利的社会价值取向。建国后,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使国人的民主法制观念和追求公平正义意识空前膨胀,但制度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仍然使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某些糟粕成份存在着成长空间,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要摒弃权大于法,确立法律高于权力的观念和地位,除了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灌输外,更重要的还要建立一整套刚性的可操作的限制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是在影响上,传统司法文化使新时期队伍建设工作在如何体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求上面临着挑战。新时期司法队伍建设工作需要我们妥善处理好吸收与抛弃、教育与管理、内涵与载体、自律与他律等多重关系。“德治”为主,礼法互补、修心养德,尊崇自律、家庭本位,伦理立法、“法自君出,权大于法”等传统思想在司法队伍中的隐性存在让队伍建设工作在指导思想、方式策略、工作内容上一直面临着困难选择。如何真正贯彻“两手抓”战略,做到“两手都要硬”;如何让司法职业群体在重新树立制度防廉、法治优先观念的同时,不忘巩固传统司法文化中注重“修心养德”、“内圣外王”的慎独自律意识;如何有效消除新时期廉政建设过程中诸如“无用论”、“作秀论”、“虚功论”等错误观念,正确树立起全民共守的廉政意识,并建立健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机制,使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相适应,都需要我们对以往的司法队伍建设工作进行深刻反思。
显然,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在廉政建设的思路方面已经有所收获,其中之一就是加强注重基础性和导向性功能的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社会化、科学化、现代化、艺术化和系统化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思维创新、内容创新、载体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对扫除传统司法文化对司法职业群体的负面影响,增强司法系统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廉政文化在司法队伍建设中的价值体现
从广义上说,廉政文化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规范制约功能,即廉政文化建设由于取得了司法系统内部制度力量、舆论力量和内心信念力量的一致支持,其氛围形成之后可以对司法职业群体的司法行为产生某种限制功能和约束功能,主要是对消极态度和消极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尤其是对滥用“权力”的禁止和控制。二是调节整合功能,即廉政文化通过教育导向、行为约束和法律制裁等具体功能,可以调节司法职业群体在职业生活中的情绪、心理、态度和职业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向和方式,使他们与国家与人民达成利益上和精神上的一致。三是引导激励功能,即廉政文化可以使司法职业群体在司法过程中具有正确的行为指针、理想的角色模型和公认的行为模式,并通过“内化了的影响力”和外部约束激励机制等,鼓励和推动广大干警积极追求由“导向”确认的价值和价值目标。
具体联系到司法队伍建设,我们认为,廉政文化的价值又可以分成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从理论而言:
首先,廉政文化建设是推动和深化司法系统廉政教育的必然要求。廉政文化是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新载体。廉政文化增加教育管理的文化含量,突出重点教育对象和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创新教育载体,改变了传统廉政教育给人古板沉闷的印象,深化了教育效果,成为当前提高教育管理质量的一条可行的新路子。如果说制度强调利益因素所起到的硬性约束,那么廉政文化着眼于影响廉政主体价值取向的软性约束。同样,如果说日常的司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强调的是一种方法上的突破,那么廉政文化强调的则是一种教育管理工作的艺术化操作追求,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必然产物。
其次,廉政文化建设是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司法干警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司法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16个字: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执法公正。要达到这16字目标,廉政文化可以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廉政文化以“廉政”为主题,围绕“廉政”开展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引导司法职业群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通过建设和培植优秀的系统廉政文化,可以提高司法职业群体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使他们坚定政治信念,增强自我约束和控制的能力,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为司法系统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环境。实践证明,哪里的廉政建设抓得实,司法职业群体的素质高、作风好,哪里的司法关系就融洽,司法工作就更容易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接受。
再次,廉政文化建设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法治文化价值的重要举措。廉政文化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在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体系中虽然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侧重点不同,但能够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廉政文化建设的作用是培养司法职业群体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制约灵魂而约束行动。而法治文化建设却让人知道权力必须分立和制约,要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恰当地配置各种权力,使得某一种权力被滥用时便会受到来自另一种权力的抑制。建设司法系统廉政文化,能够促使司法者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水平,自觉做到依法办案,积极营造统一、规范、透明的司法环境,进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从实践来看,廉政文化对司法队伍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司法职业群体中存在着朴素的“清官”意识,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一向把改造社会、治国安民视为人生的最高归宿。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代伦理道德教化,中国的知识阶层非常注重修身养德对为官从政者的意义,所谓“当官先立德”、“官德廉为先”、“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等就是很好的证明。在这种政治伦理的浸润下,中国社会一直不乏清官意识,也不缺清官楷模,而老百姓作为“治于人者”,更是向往清官,并且历朝历代乐此不疲。即使发展到今天,融群众性、理想性、特色性和沉淀性为一体的“清官文化”在人民群众和为官从政者中仍然颇具市场,尽管在具体内涵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外部表现形式却一直延续着古代的模式,具体表现为为官者在行使法定权力时自觉抵制习惯权力的诱惑,廉于自身,廉于公职,廉于社会,做到清正、自约、不苟、不贪。换成今天的话,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以说,清官意识依然强烈,这对进一步促进司法系统内部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风尚无疑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新型的文化现象,一切贵在探索,重在实践,这使司法队伍建设工作面临广阔的拓展空间和发展余地。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事业,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和与时俱进,需要在建设布局的定位上、建设成果的运用上、建设内容的完善上继续研究、探索和深化。司法职业群体由于直接从事着与维护政治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相关的职业,因此对他们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责任更重、压力更大。要在司法系统成功走出一条反腐倡廉的新路子,特别需要我们在体制、机制、制度上找到防腐治腐的好办法,把预防和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次及方面,努力消灭“盲区”和“空白点”。司法队伍建设的工作内容很多,要做好其中重要的一块——思想建设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要比提高司法职业群体的业务水平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我们在抓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廉政文化建设本身的规律,立足探索、立足实践,不断创新,在确保不断完善适应新时代反腐倡廉特点和规律的制度、机制的基础上,使廉政文化建设保持螺旋式上升轨迹,永远保持生命力。
三、新时期加强司法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我市司法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旨在强化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主题教育活动,很好地坚持了廉政文化建设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以及与机关文化建设相结合,广大司法人员“文化抓廉”、“文化促廉”的意识进一步树立,司法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方式方法以及物态成果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并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和司法干警对廉政文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廉政文化建设创新性、特色性、务虚性较强,并非当前廉政建设的当务之急,认为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对象应该是领导干部,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廉政文化建设缺少有效的活动载体,方式方法“老”、“旧”,教育内容“散”、“浅”,层次较低,针对性不强,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是廉政文化建设缺乏长期规划和统筹安排,往往是政工纪检部门“单兵作战”,缺乏“整体作战”、“协同作战”意识,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廉政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和制约力作用发挥不明显,成效难以量化。
因此,要确保司法职业群体的廉洁执法,必须从新时期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规律和办法入手,研究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给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统一司法职业群体的认识,正确看待廉政文化在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作用与地位。必须明确,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并不表示我们要放弃强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而只是表明我们的廉政建设较之以前更加重视发挥廉政主体自律意识的作用,更加强调他律与自律相辅相成,讲究廉政教育的全面性。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不断增强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以腐败人人喊打的文化氛围,推动和约束司法职业群体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自觉保持廉洁。
二是必须加强宣传研究,构建司法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大宣教”格局。要进一步明确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定位,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司法系统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工纪检部门牵头协调,宣传、教育、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系统内外分工协作,积极依靠新闻媒体、民间社团、教育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各种力量的“大宣教”格局,形成共同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要积极引进或利用高素质复合型人材,鼓励司法职业群体内部开展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努力改变廉政文化建设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三是必须加大物质投入,确保司法系统廉政文化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针对司法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所具有的内容广泛性、形式多样性和对象参与性等特征,我们必须设法建立廉政文化投入的长效机制,处理好硬件投入和软件投入、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利用好原有的文化设施,不断完善新的必需的廉政建设设施。另一方面要创新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加强廉政文化研究和创作人才培养,并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最终在司法系统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廉政文化建设投入机制、目标管理机制、评估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是必须体现并服务于司法主题,将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到新时期先进的司法文化建设中。廉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职业群体的廉洁自律、廉洁司法,对司法系统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意义非常重大。因此,我们要大力宣传廉政文化建设在构建新时期司法文化中的积极作用。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落实廉政责任制结合起来,针对个别司法职业人员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制约公正与效率的突出问题,制订系统的刚性制度,建立不敢为和不能为的制约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紧一级,层层抓紧落实。要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当中,用良好的职业道德指引各自行为,尽而实现公正司法、高效办案。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忠于宪法和法律、司法为民为主线的司法职业道德教育,让大家清楚地认识到,司法职业群体的上帝只有宪法和法律,只有公平和正义。只有真正将廉政文化纳入到司法文化之中,才能使廉政文化建设与司法文化建设,与司法系统的其它工作同步进行,共同发展,共同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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