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小朗”网信普法第一课——新闻信息勿乱发

淮安市网信普法形象大使“淮小朗”来啦!

“淮小朗”由淮安市委网信办倾力打造,通过法律法规解读、典型案例剖析,为广大网民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今天的“淮小朗”网信普法小课堂第一课,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共同学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4月份,市委网信办监测发现属地网站“快乐分享”存在大量违规和错误互联网新闻信息,经调查,备案负责人为刘某某,实际负责人陶某某,两人为夫妻关系,陶某某因个人兴趣爱好办理该网站,网站内容为各类新闻信息分享,均为使用网页抓取工具“火车采集器”抓取,没有相关审核程序,大量新闻内容存在错别字、乱码等情况,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市委网信办依法依规要求网站负责人处置违规稿件并进行整改,网站负责人经自查整改,因未取得许可,且没有足够人员、能力管理网站,主动申请注销备案,不再运营网站。

淮小朗提示广大网民和网络运营者: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融媒体编辑 高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