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小朗”网信普法第四课——发布虚假信息要担责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信息,一些虚假信息混夹其中,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淮小朗”网信普法第四课,就来讲一讲打击网络虚假信息。

2020年8月,盱眙县网民彭某在其个人微博账号发布“盱眙县淮河镇腰滩村、花园村、光明三村的堤坝被淮河水撕开,十几万人被撤离,几千顷良田和鱼塘龙虾被淹,损失巨大”信息。盱眙县网信办监测发现后立刻与有关部门核实,盱眙县滞洪区官滩镇王桥圩埂和淮河干流行洪区淮河镇腰滩圩埂两处先后发生破口,涉水区域4443名群众及时有序撤离,并妥善安置,无人员伤亡。该网民发布信息为谣言,对盱眙县抢险防汛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调查核实后,盱眙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教育,其本人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于当晚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没有造成谣言的进一步扩散蔓延。盱眙县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彭某实施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淮小朗提醒广大网民,网上发布信息应以事实为基础,请勿逾越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融媒体编辑 高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