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联合亮剑!4月1日起三省一市长江禁捕决定实施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4月1日下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江禁捕决定新闻发布会在上海举行。现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共同发布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并于当天起正式实施。

发布会上,各地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决定进行解读。十年禁渔,必须“落地有声”。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决定出台背后,是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紧锣密鼓地推进。值得一提的是,从动议到审议通过,前后仅3个月时间。作为三省一市协同立法项目,决定在标题规范、主要内容、实施时间,特别是关键条款等方面高度一致。接下来,根据决定要求,三省一市将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协同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四个平台”,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管、协同立法、联合执法。

△发布会现场

【立法背景】

仅3个月!长三角区域立法协同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长江十年禁渔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今年2月和3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并表决通过有关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决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从立法动议到审议仅用了3个月,此次决定出台的可谓时间紧、任务重。

2020年12月24至25日,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在上海召开。四方对开展协同立法、联动监督的认识高度一致。随后,三省一市迅速起草立法工作计划和方案,完成草案初稿,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各地分赴沿江县市开展调研,现场了解禁捕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比如,江苏省人大农委、法工委深入沿江县市,现场了解禁捕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据悉,三省一市《决定》的顺利出台,既是对刚刚施行的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的积极响应,也是长三角区域立法协同的又一次成功实践,不仅充分展示了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在长江大保护进程中的担当与作为,也丰富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与经验,对区域生态发展与治理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联合亮剑】

“小快灵”立法!决定均为十一条,主要内容、实施时间等一致

地域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长三角三省一市协同立法再次走上“快车道”。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标题规范一致,主要内容一致,基本格式一致,实施时间一致。

三省一市的决定均为十一条,这是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包括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政府及部门责任、联动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司法保障和案件移送、执法设施和执法能力、社会参与、退捕渔民安置、长三角合作等。

 比如, 决定都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决定都对长三角地区探索禁捕跨省协同立法、联动监督、联合执法作出明确规定,为今后三省一市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法治指引和制度保障。

科学划定三省一市禁捕范围

关于禁捕区域,三省一市将国家与省、直辖市确定的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明确为禁捕范围。

比如,江苏的禁捕范围明确为长江干流江苏段,长江河口规定区域,国家和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滁河、水阳江、秦淮河和石臼湖等水域。

上海的禁捕区域是指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长江流域以及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目前的上海禁捕工作主要涉及浦东新区、崇明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随着各项工作的持续推进,上海禁捕区域可能有所扩大。

浙江的禁捕区域为浙江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和太湖沿岸水域。

安徽将禁捕区域确定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巢湖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水域。

三省一市共享禁捕跨省联动“四个平台”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具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职责交叉的特点。长江流域禁捕,特别是长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

江苏决定明确,健全与上海市、浙江省和安徽省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等等。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这些内容在其他两省一市的决定中均保持一致。

与此同时,决定对禁捕退捕、打击非法捕捞、渔民安置、长三角联合监管、强化执法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相关制度内容大体一致。

△发布会现场

【江苏特色】

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交界区域共管机制

“强调协同一致的基础上,体现江苏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如,江苏的决定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落实禁捕属地管理责任的过程中,要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更好地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

又如,决定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管理人员,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再如,在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禁捕、保护生态的氛围方面,江苏首要规定了政府的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捕的宣传教育,鼓励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举报奖励,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此外,2020年7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江苏成为全国第一个将“长江禁捕”写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修改时,增加了禁捕、禁钓的规定,对违反禁捕禁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使决定与已经修改的渔业条例更好衔接,江苏在决定中明确“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法查处。”

【落地实施】

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将开展执法检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确保决定落实取得实效,三省一市已经排定了执法检查计划。

江苏省人大已明确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列入今年常委会监督计划。夏正芳表示,他们正在建议将决定也纳入今年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内容。在协同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建议三省一市联动监督决定实施情况,创新监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工作薄弱点和基层反映强烈的关键点,持续跟踪推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贯彻落实决定列入了今年的重点执法监督计划,并制定了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实地检查时间跨度从5月至9月。执法检查明确了宣传贯彻决定的情况、长江渔民退捕后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情况、长江禁捕执法工作协同机制落实情况等六个方面监督检查重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晓明表示,下一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跟踪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做好联动监督工作等方面工作。比如,积极推动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出台保障决定落实的具体工作举措,确保决定的内容真正落到实处。督促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积极探索三省一市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捕捞的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工作闭环,努力推动构建长三角三省一市齐抓共管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格局。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介绍,下一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开展抓宣传、抓执法、抓保障、抓协调、抓监督五方面工作。积极与长三角沪、苏、浙对接,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协同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四个平台”,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管、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省内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把决定的落实和执行作为法律监督重点,适时开展执法检查,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推动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决定的有效实施。

原标题 长三角联合亮剑!4月1日起三省一市长江禁捕决定实施

融媒体编辑 高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