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诚信之城】交通事故侵权 岂能拒不赔偿

2019年4月25日11时57分,芮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盱眙县管仲镇国家电网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剐蹭,造成杨某受伤。交警部门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核实芮某车辆上的擦痕,确定其为事故当事人。交警部门认为芮某驾驶机动车在超越其他车辆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并认定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芮某否认与杨某发生剐蹭,并拒绝赔偿,杨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本案公安机关已查明事故成因系“芮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超越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剐蹭”,芮某称“没有撞到杨某车辆”与事实不符。因此,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杨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后,芮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芮某态度蛮横,恶意滞留法院拒不离开。法院决定将其依法拘留,之后,芮某才全额履行赔偿义务。

相关法官表示,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了芮某的侵权行为,但芮某拒不承认,企图通过“赖”“闹”达到不予赔偿的目的。其行为是责任意识、秩序意识极端缺乏的体现,应予以否定并纠正。

融媒体记者 张金宇

融媒体编辑 高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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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赵德刚